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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母亲再婚,女儿为改善母亲居住条件贷款买了一处房子。购房时,继父出资11万元并协议约定分七年还清。女儿就此认定,此笔款项是借款。后来,房价上涨,继父认为11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购房款,房屋应当有其份额,纠纷就此产生。
案件回放
女儿购房继父出资 房价上涨引发纠纷
继父出资11万元
协议分7年还清
2004年3月,市民吴某的母亲与男子张某再婚。吴某为改善母亲居住条件,在河东区按揭贷款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私产房,产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由于购房时经济困难,吴某向继父张某借款11万元。张某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亲笔书写了“住房协议书”,约定该处房屋以吴某名义购买,其中吴某出资7万元,吴某母亲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11万元。经商定吴某以每年偿还1.5万元的方式在7年内清偿张某全部款项,同时房屋产权归吴某所有;吴某自愿将此房提供给张某以及其母亲婚后长期居住;今后如吴某母亲与张某婚姻关系结束,吴某应还清张某全部借款,同时收回房屋使用权。随后,张某又亲笔书写了借款凭证,再次对借款事实予以明确。协议签订后,吴某按期履行了义务,每年给付张某1.5万元。
离婚后继父变卦
拒绝搬离要分房
2009年房价上涨,张某提出自己出资的11万元属于共同购房款,因此应对所购房屋享有39.3﹪的份额,并要求分割增值部分,这使原本感情基础并不牢靠的夫妻关系进一步陷入危机。
2011年6月,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的母亲与张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法官明确表示,张某如认为所住房屋有其份额可另案解决,但张某当时并未主张。离婚判决生效后,吴某告知张某,剩余借款在其腾房时一并归还,但张某对此不予理会。
出于无奈,吴某起诉要求张某腾房。审理此案时,法院再次明释张某,如认为居住房屋有其份额可另案解决,而张某依旧未主张相关权利。法院作出腾房判决后,张某才以自己享有该房屋39.3﹪的份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并享有39.3﹪的房屋份额。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出资的11万元属于借款性质,一审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三大证据可以证明
继父出资非购房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购房时张某出资的11万究竟是属于借款还是共同购房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晓云律师认为,应属于借款而非共同购房款,只有在张某出资11万是共同购房款的情况下其才有可能成为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如果仅仅是借款则其无权对诉争房屋提出共有的主张。
首先,按照住房协议约定,吴某自愿将诉争房屋提供给其母亲及张某婚后长期居住,同时约定,如果二人离婚,则吴某在还清张某的全部借款后收回房屋使用权。依此,如果购房时张某出资本意是共同购房,那其享有的应该是部分所有权而非居住权,由此可知,张某在购房时出资11万元并不是共同购房的款项。
其次,按照住房协议中的表述,吴某以每年偿还张某1.5万元的方式在7年内还清张某全部款项,同时结合张某书写的借款凭证可以证实,张某的11万元属于借款。
最后,如果当时张某的本意是共同出资购房,则不会在协议中约定吴某需分期将其出资的11万元偿还,因为,日常生活中如果双方投资购房,那么只有在房屋再次出售时才会分割投资本金以及利润,所以张某认为自己出资的11万元属于共同购房款有悖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