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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记者从天津市社保中心了解到,《社会保险法》从去年7月1日施行以来,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受到关注。社保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范围有哪些?
答: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申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
问: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经达到或超过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是否还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答: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达到或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问:外国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时间如何确定?
答: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免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