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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等同侵权是指侵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产品替换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是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原则。日前,两家公司就产品是否等同侵权两次走上法庭。
仪美公司和康健公司都是专门生产医疗器械的公司。2004年,仪美公司申请了一种热疗系统的发明专利,并将这项专利技术用于其公司生产的健身床。2011年,仪美公司发现康健公司生产的一种健身床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技术,而仪美公司并未允许康健公司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仪美公司认为康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庭上,仪美公司主张康健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技术构成等同特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康健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缺乏涉案专利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仪美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仪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仪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两家公司的辩论焦点集中在康健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仪美公司的专利技术等同。经对比,两家公司的健身床均附带辅助透光器,且都使用岫岩玉制作针压球形头。仪美公司健身床的辅助透光器固定于上轨道的左侧和右侧,专门针对患者的双臂实施针压和热疗。康健公司健身床的辅助透光器是通过导线连接于治疗床,并可由操作者使用在身体的任意部位,并不是固定的。关于第二个技术特征,仪美公司的专利是涂敷超导和远红外辐射材料,而康健公司的技术方案未使用涂敷超导和远红外辐射材料的手段,直接使用岫岩玉球形头。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康健公司的这两项技术特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相同的手段”,故不构成等同特征。康健公司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仪美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张晓敏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