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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原告拿着两张借据讨债,而被告辩称实际借款没这么多,且涉及他人债务已清。经本市两审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判决被告应以实际收到借款数额返还,被告与他人纠纷另行解决,偿还所欠原告剩余借款。
2011年底,外地人方某拿着两份借据告到本市法院,要求家住北辰区的退休工人陆某还钱。原告方某诉称,2010年底,陆某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朋友吴某当担保人,被告用其房产证、身份证等当抵押。后被告归还26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余下的13万余元。
被告陆某辩称,双方实际借款仅第一笔29万余元,第二笔借款因涉及吴某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债务连本带息已结清。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利息,故应以实际收到借款数额返还。其第一次实际借给陆某29万余元,第二次实际借给陆某9万余元;而被告已还26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偿还12万余元。
陆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方某诉请或发回重审。其理由是方某、陆某、吴某三方互负债务,经对账后,陆某偿还26万余元,相关债务已清;方某利用已结清的债权凭证二次主张债权,与事实相悖。二审中,方某当庭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方某向陆某主张债权,提供陆某为其出具的借据和还款凭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陆某主张与案外人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分析,可另行解决。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