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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不满大学食堂不收现金,一名外来男子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之后双方口角之争演变为拳脚相加,男子被打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日前,法院终审宣判食堂工作人员担责60%,赔偿男子各项损失5000元。
案发当日18时许,在河西区上班的男子杨某来到附近的一所大学食堂二楼买饭。因食堂不收现金,杨某对这项规定产生疑问,进而与食堂工作人员黄某发生口角,随后发展至相互殴打。期间有人报警,杨某因脖子受伤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等,花费医疗费5000元。接警派出所委托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杨某的颈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鉴定意见出来后,派出所出具公安行政处罚书,对杨某处以100元处罚,对黄某给予500元处罚。事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1.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遇事不冷静,因食堂是否收取现金的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互殴,致原告杨某受伤,综合原告杨某伤情及公安机关给予双方的行政处罚,原告杨某应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40%,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60%。故判决被告黄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60%,共计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表示,自己并没有打杨某。由于杨某先行动手打了他,他的同事才打了杨某。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日杨某因食堂收费问题与黄某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杨某颈部受伤。故对于其伤情,实施侵权行为的黄某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的责任认定比例并无不妥。鉴于黄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已自认与杨某发生相互撕扯等行为,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未动手打人,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