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们调查10个省115名被援助的犯罪农民工,发现他们被实施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偏高!”佟丽华说。
报告显示,在115名犯罪农民工中,被拘留和逮捕的人数分别为109人和105人,拘留和逮捕的适用率高达94.78%和91.30%,而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分别只有10人和6人,适用率只有8.70%和5.22%。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农民工倾向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而不愿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出于多重考虑。”佟丽华分析说,第一,农民工属于流动人口,无法保证“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第二,采取监视居住的成本比较高,耗费较大的人力和财力;第三,对农民工适用取保候审,他们往往因为经济困难难以交纳足够的保证金,又很难找到合适的保证人。
“但事实上,对于可能被判处轻缓刑的农民工应当尽量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佟丽华说,结合刑罚适用情况和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在89名被判处轻缓刑的农民工中,适用过逮捕或拘留的有86人,占96.63%。特别是,在24名被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判处管制、判处缓刑的农民工中,适用过逮捕或拘留的有21人,占87.5%。
“被判处轻缓刑的农民工曾经被大量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除此以外,我们统计中,监禁刑罚适用率为79.13%,非监禁刑罚适用率为20.87%。农民工非监禁刑罚适用率低于全国整体水平。过多地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罚适用率高,从部分案例中看,对农民工有失公平。”佟丽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