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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红桥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红桥区预青办)的工作人员随同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走进红桥区看守所,全程旁听了一起监护人确定无法到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讯问过程,对讯问活动进行了有效监督,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上的帮助,并代未成年人家属行使监护职责,在法律文书及讯问笔录上签字,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是两部门就刑事诉讼中的未检工作进行的首次合作,也是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不久前,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张某(化名)盗窃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该院经多方查找均未与张某的家属取得联系。为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红桥检察院依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据此,红桥区检察院在确认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法定组织等均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创新思路,主动与红桥区预青办联系,共同建立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联动机制,探寻保护未成年人确实有效的工作方法,做好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过渡。此举得到红桥区预青办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指派专人对张某的讯问进行了全程监督和代行法定代理人职责,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为红桥区检察院开展未检工作积极了宝贵经验。据悉,今后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还将继续加强与红桥区预青办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完善和深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机制建设,探索有益于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工作方法和途径,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100%的实现。(通讯员:宏检轩高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