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为了弥补女儿小时候缺乏母爱的遗憾,母亲私自将夫妻共有的唯一房产赠与女儿。母亲去世后父亲得知此事,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老伴的赠与行为无效。近期,法院终审判决,诉争房由父亲和女儿各占50%份额。
文树茂和郭晓静结婚已40多年,婚后育有两男一女。夫妻俩有一套住房,却登记在郭晓静的名下。9年前,郭晓静为弥补对女儿文红缺乏母爱的亏欠,亦放心不下其将来的生活,背着包括丈夫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将房产赠与文红,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郭晓静去世后,文红写下说明书,称母亲已在生前将意愿告诉相关人等,但赠与该房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该房产不得转卖,只可转给三子女的后代之一;三子女都有居住权;父亲可以随心去留。
对此,父亲文树茂并不认可,要求女儿将房产权利人变更其名下,但文红置之不理。一气之下,文树茂和两个儿子将女儿告上法庭。文树茂表示,老伴办过户手续时未征得他同意,不同意将该房过户给文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是文树茂与郭晓静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文树茂同意将该房赠与被告的书面证据,且文树茂当庭对赠与行为不予认可;由此认定郭晓静在赠与行为过程中没有征得文树茂的同意,被告获得该房所有权完全是因为该房登记于郭晓静一人名下所致。因此,该赠与行为涉及文树茂权利的部分无效,而郭晓静对其个人享有的50%所有权所做的处理应为有效,故判决诉争房由原告文树茂和被告文红各占50%份额按份共有,驳回两名文氏兄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文红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中院认为,上诉人文红主张其母郭晓静生前将诉争房产全部赠与自己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被上诉人文树茂对郭晓静生前将该房产属于郭晓静部分赠与上诉人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将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上诉人;且被上诉人自结婚后在诉争房居住至今,无其他房产,故原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