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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东升通讯员王婕奇观葛先生于2012年4月5日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与某房产公司于2008年10月签订合同,约定所购房屋于2009年12月31日交房,如逾期30天未交付,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
葛先生称,该房直到2010年4月3日才交付,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3.6万元。对此,开发商表示,即使按照2010年4月3日算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了两年时间。近日,浙江省象山县法院一审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葛先生的诉求。
-以案释法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将败诉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案中,2010年4月3日原、被告办理交房手续,但双方未就违约金等进行结算,此时葛先生就应当明确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且该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葛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