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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廖雯颖通讯员杨阳杨克军)贪图高额利息和好处费,某公司经理将100万公司存款转入朋友供职的银行,不料被卷入一桩票据诈骗案,差点血本无归。
张某是济宁某建筑公司经理,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济南市槐荫区某银行职员高某并成为朋友。高某极力怂恿张某将公司闲散资金转入自己供职的银行,许诺支付3.7%的月利息并给一定好处费,条件是三个月内不查询、不取款、不转账。忍不住高额利息和好处费的诱惑,张某在该银行开户并转入100万元。
三个月后,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张某来济要求转账。高某将几万元好处费塞给张某,并为难地表示自己存款任务没有完成,让张某过几天再取。之后半年,张某曾数次催要存款,都被高某以相同方式挡回,张某共收取好处费25万元。直到张某察觉不对去银行取款,才发现其中99.9万元存款早在存入银行第一周就被人取走,而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逮捕,立案侦查。
原来早在一年前高某就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实施票据诈骗,以许诺高息、支付好处费的方式拉拢客户存款,同伙则负责伪造客户公司印鉴转移存款,用于自己生意周转。在张某之前,已有数十家公司被骗。高某因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某收下的25万元“好处费”系赃款被判决返还银行。
此后公司多次找到银行催要100万元存款,却被银行以张某在存款本金被骗中有重大过错为由拒绝还款。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在建筑公司存款期间,高某等人用伪造的印鉴骗取存款时,银行没有尽到审慎审查印鉴的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故判决银行返还建筑公司100万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