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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父亲为儿子在酒楼预订婚宴后,却在婚礼前一天发现酒楼人去楼空,仓促之下只好另订饭店举办婚礼。事发后,父子俩起诉酒楼业主赔偿损失。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被告业主已构成违约,判令其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6000元。
2011年1月18日,市民肖立国与本市某大酒楼签订协议书,为儿子预订婚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婚礼典礼时间于2011年10月22日9时58分开始至11时止,婚礼宴会时间于当日11时10分开始至14时止,场地在二楼大厅,婚礼宴会22桌,备桌数量为2桌,餐费标准1588元/桌,共计3.4万余元。同时还约定,预订婚宴时交付定金3000元,如肖立国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酒楼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日,肖立国交付定金3000元。
2011年10月21日,肖立国之子肖强发现该酒楼大门紧锁,贴出告示:“暂停营业,有事到某投资公司找王某”。肖强遂与父亲一同找到该公司和酒楼方要求举办婚宴,但最终未能如愿。无奈之下,肖强只好仓促另订饭店举办了婚礼。肖立国父子称,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很多亲友没有到场,给其全家在精神和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经与酒楼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酒楼业主郑某返还其双倍定金、菜品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2.1万余元。法庭上,被告郑某提出,该酒楼是由两家投资公司合作经营的,因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执,其中一家公司在2011年9月28日采取暴力手段夺取了郑某的经营权,接管了酒楼。在此期间,酒楼的全部资料郑某已无法掌握,所以才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变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原告肖立国与酒楼签订的婚宴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损失一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就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的状况,法院无法确认,故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肖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本案原告并不适格。另外,本案解决的是双方合同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本案调整范围,原告可另行解决。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涉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