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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诉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约11万元。今天上午,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让市民参与庭审观摩,进行“打分”。
庭审让市民来评分
上午8点50分左右,在庐阳区第一大法庭已经座无虚席。庭审前,法院工作人员给每位听席者都发放了庭审评查标准和评分表。据了解,今天听庭的人员中,除了媒体记者外,还有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也在观摩庭审现场,并为庭审评分。
上午9点,法庭宣布开庭。庭下,旁听人员凝神倾听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同时根据审判人员庭审礼仪、庭审逻辑、庭审语言、庭审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对照自己手中的庭审评查标准,逐项评分。
原告诉求意外伤害理赔
原告余某,庐江县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告诉求,要求被告承担给付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7079元,共计11707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称,2011年9月13日,江某驾驶皖QJW668号“黑豹”牌轻型货车沿X066线白果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沿X066线白果路6KM+500M处与道路右侧岔路口由北向南行驶直行的原告余某驾驶的皖A14442“建设”牌燃油助力车上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余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天原告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重伤),左耳鼓膜破裂,腰部软组织挫伤。住院18天后于2011年9月30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8077.3元。
2011年10月12日原告去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其左耳复查,花去医药费11.9元。后原告发现鼻子嗅觉出现问题,且眼睛有痛感,并有时出现昏迷。2011年10月23日,原告再次来到安医附院进行检查,花去医药费16.1元。2011年12月19日,在安医附院花去检查费277.5元。
原告燃油助力车损伤评估及评估费计1031元,被告仅支付11600元后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依法向庐江县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3月2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余某进行伤残等级、“三期”评定、耳鼓膜修补费评估。2012年3月8日,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余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营养、护理期分别评为90日、30日、30日;耳鼓膜修补费评估为7000元。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判决,江及财产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68519.6元,该案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
2011年3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吉祥卡(B款)两份保单。保险期限为一年,险种为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9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受到意外伤害,被告理应按照规定对原告进行理赔,但被告却对原告不予理睬。
庭审观摩有意义
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驾驶的燃油助力车为机动车车辆,且为无驾驶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被告可不赔付保险金。与此同时,被告方已对医疗费用进行了理赔。随后,原告方出具了相关证据。双方就证据等进行质证答辩等。
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观摩庭审评查的人员根据评分细则一项项进行核对并打分。其间,记者一一给各个小项目进行评分,“4分、3分、5分……”根据庭审现场的情况,记者打出了97分。据悉,自从今年4月份以来,最高院和省高院开展了针对庭审和裁判文书的“两评查”专项活动。在今天的庭审结束后,工作人员将会收取评分表,并现场汇总,针对评查情况进行口头点评。之后,工作人员还会汇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人员的评分表,将庭审评分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对合议庭进行反馈。通过意见反馈,对法官的庭审能力进行相应的肯定,并对不足进行指正。
□王鹏郭晶晶李冠玉本报记者何芳芳/文虞俊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