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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剑烽)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铅污染物防控体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环保标准《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合上海实际,这个标准针对铅蓄电池企业的产污、排污特点,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其中铅污染物的厂界浓度要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同时,标准以最佳控制技术为基础,根据国内外最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水平来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较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大幅收紧。
-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颗粒物,铅蓄电池企业内要求达到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0.1、5、20毫克/立方米;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则为0.0015、0.3、1.0毫克/立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标准还增加了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废气污染控制、污染物定期监测、清洁生产等管理性要求。标准规定,在现有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根据规定,新建企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在一年过渡期后,即201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