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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同事结伴旅游期间,遇人询问是否为某遗失物的主人,二人见财起意,冒充主人领走了价值近5万元的财物。不久后,二人主动投案。蓟县法院经审理,考虑到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河北省男青年王某、宋某于2011年5月一同到本市蓟县盘山游览。当月13日21时许,二人在石趣园景区广场游览期间,有餐厅服务员问二人是否为遗忘在饭桌旁的提包和手机的主人时,二人见财起意,假称自己就是遗失物的主人,随后将上述物品骗走。经证实,提包内有手机两部、照相机一部、女士钱包一个、珍珠项链一条及现金9000余元。经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人诈骗财物价值总计4.7万余元。
同年6月2日,二人到承德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扣押并发还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