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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 《通知》中明确将铁道机车、船舶和飞机等大型设备列入出口退税范围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也将试行退税政策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3日从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该政策将进一步促进东疆融资租赁企业的聚集,并拓宽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
按照《通知》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将试行退税政策。具体来说就是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此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也将试行退税政策,也就是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通知》强调,本次试行政策涉及范围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东疆保税港区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是国家在融资租赁领域赋予东疆的又一重大利好政策,将吸引更多租赁企业落户并开展业务,已注册在东疆区域内的企业,今后也将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把产品出口到国外,享受退税优惠,节省经营成本。同时,《通知》中明确将铁道机车、船舶和飞机等大型设备列入出口退税范围,这也将进一步丰富东疆租赁企业的种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记者孟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