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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网讯爱美的蔡某想祛斑,遂到了黄某开办的无资质的某美容院做了脸部激光祛斑美容手术。术后不但斑没祛,而且脸部皮肤却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后续治疗费约人民币10000元。蔡某一纸诉状将该美容院店主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在美容过程中脸部皮肤受到伤害与美容手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美容院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蔡某没有认真审查美容院资质,也有过错,应减轻店主黄某的赔偿责任。故判令店主黄某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390.89元。
【律师评析】
首先,黄某开的美容店是一个没有资质、不符合进行美容手术条件的店铺。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很显然,黄某在没有经过登记核准的情况下,私自给蔡某进行美容手术,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店主黄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经法医鉴定,蔡某的损害后果与激光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也表明了黄某给蔡某做的激光美容手术是导致蔡某损害,进而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再次,蔡某没有充分了解美容院以及店主黄某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在手术出现问题后,也没有到正规的医院就医,使本来已经受伤的面部伤情逐渐恶化。因此,蔡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官判决蔡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吴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