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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争夺大战屡见不鲜。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过错认定,原本破裂的感情在遭遇现实问题时更加脆弱,升级的矛盾往往使人丧失理智,想方设法对另一方施展舆论压力,或迫使对方妥协,或仅仅是恶意报复。
海淀法院法官说,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论坛、博客、微博等人际互动平台的兴起,借助网络平台历数对方的“罪状”成为发泄情绪的新出口。殊不知,一时的口舌之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若涉及宣扬他人隐私、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侮辱,则可能会陷入侵权的“泥潭”。
见女不成四处涂写辱骂文字
王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双方离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2005年,王先生搬离共同的住所,后因女儿的探视和接送问题,两人又产生了矛盾。充满怨气的王先生便经常发短信、打电话给张女士及其家人,使用恶毒的语言来数落张女士的种种不是。
刚开始张女士还会解释几句,后来索性不回短信不接电话。眼见各种方式都没有成功,王先生便来到原先的住所,在房门上、楼道里、公共报箱等处涂写辱骂张女士的文字。小区的保安多次劝阻,但王先生依旧我行我素,在文字被处理掉后继续涂写。
几年过去了,王先生丝毫没有收手的意思,无奈之下,张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王先生认为张女士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均不能证明是出自于他本人,因此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张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王先生以书面形式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不应以任何方式丑化对方人格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应尊重对方人格,不应以任何方式丑化对方人格。
从2005年起,王先生在张女士住所的楼道内、报箱处等公共场合不断涂写有辱张女士的言语,丑化张女士的人格,其行为足以影响和误导他人对张女士进行客观评价,使张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张女士名誉的侵害。
王先生虽对张女士及其家人进行过短信、电话“攻击”,但双方在电话中、家中以及亲属间的谈话,未在公共场合进行,故该情节尚不构成名誉侵权。此外,王先生的侵权行为是连续进行的,所以张女士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索财未果网上历数前夫“罪状”
刘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2007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住房归刘先生所有,由刘先生支付李女士100万元。其后,李女士多次向刘先生索要财产,刘先生将房屋出售后又给予李女士80万元。
从2011年开始,李女士频频向刘先生及其同事发送电子邮件,并在天涯社区、凯迪社区等网站发帖,内容涉及家庭暴力、共同财产、假离婚等内容,帖子中还披露了刘先生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等信息。
刘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导致其遭受网民的人肉搜索,且使其遭到同事质疑,给其生活、工作及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故诉至法院。李女士否认自己发过邮件,但认为邮件中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诬蔑及诽谤。
最终,法院认定李女士构成对刘先生隐私及名誉的侵害,判决李女士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先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不能擅自公布对方隐私材料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侵权,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李女士向刘先生同事发送的邮件中,涉及二人在婚姻生活期间产生的矛盾及情感纠葛,无论李女士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向众多他人邮箱发送上述邮件,都侵犯了刘先生的隐私;并且,李女士在邮件中对刘先生的人格进行不恰当的评论,客观上会造成对刘先生名誉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众多网民关注并评论,并由此人肉搜索到刘先生姓名、单位等。李女士的上述行为足以影响和误导他人对刘先生进行客观评价,使刘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刘先生隐私与名誉的侵害,李女士应对此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本报记者林靖通讯员郝蓬周元卿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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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多了气好撒了
离婚后网上侵权增加了
日前,海淀法院经调研发现,近年来因离婚后双方当事人矛盾继续存在而引发的名誉权案件有增加的趋势。在2009年以前鲜有此类案件出现,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论坛、博客、微博等人际互动平台的兴起,该类案件逐渐增多。
特点
多发生在离婚前后两年
据法官介绍,离婚后双方当事人矛盾继续存在而引发的名誉权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其一,案件普遍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离婚期间至离婚后两年间。双方在离婚纠纷期间产生的矛盾因未化解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以揭露另一方隐私、恶意损毁另一方人格等方式发泄情绪或迫使对方妥协,实现其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其二,侵权方式与网络技术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侵权方往往采用论坛、博客、微博上留言、发帖、发照片或给对方同事、朋友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个别案例出现在小区楼门口、当事人家门口写标语等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迅速特点,使侵权行为发出后即产生极大影响,即使发帖内容未点名道姓,但可能遭到网民的人肉搜索,给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其三,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证据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存在隐秘性,侵权人往往以匿名方式发帖,给受害方凭自己的能力认定侵权人带来技术上的障碍。同时,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存在不稳定性、易变性特点,侵权内容难以提取,给当事人造成举证不能。
原因
对婚姻过错方形成舆论压力
法官认为,造成离婚后名誉权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对婚姻过错方形成舆论压力。一方当事人在婚姻中存有过错,而在离婚纠纷中未给予无过错方或弱势方足够补偿,造成无过错方心里不平衡,便以上述方式希望更多人了解真相,以对过错方形成舆论压力。
二是迫使对方在离婚后续问题中妥协。双方尚有经济纠纷未解决,或在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争议,当事人通过公开对方隐私的行为企图迫使对方与其妥协,达到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目的。
三是恶意报复,甚至捏造事实达到报复对方目的。
建议
妥善处理离婚案件避免纠纷
针对上述案件的特点,海淀法院提出三项处理建议:
加强案件的证据审查核实工作。保护名誉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通过当庭核实网络信息、证据保全等工作以查清事实。
加强调解避免类似行为反复出现。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求通过名誉权案件的审理,切实解决双方当事人存在的根本问题。
妥善处理离婚案件,加强法律释明和法制教育。在引发上述纠纷的离婚案件中,如发现当事人言辞激烈,有恶意贬损侵犯一方名誉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批评,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督促其改正,避免在离婚诉讼之后产生新的纠纷。
本报记者林靖
通讯员郝蓬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