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晓平:我是贵州人,1998年在深圳打工时结识了合肥的凌胜志并发展成恋人关系,1999年结婚。婚后怀孕的我,辞掉了深圳的工作,到合肥生子、服侍公婆。今年6月丈夫从深圳回来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便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可是丈夫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我不知该怎么办才好。请问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哪些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离婚我能得到些什么?
马大姐回复:你好!针对你遇到的情况,我们建议你要抓紧时间咨询律师或聘请律师,由律师帮你维权。
至于你提到的夫妻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对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做出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若离婚,你要注意的是:第一,要争取共有房产的分割;第二,要争取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法院多分财产给自己;其三,向丈夫索要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补偿费用;最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的孩子已满十周岁,如孩子愿意和你共同生活,你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您如果在家庭、婚姻、生活当中有什么困难和困惑,请发送到hfflqyb@sohu.com,我们将竭诚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