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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办法》对住房保障的申请、准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相关处罚。规定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驳回其申请,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对于已取得住房保障的弄虚作假行为,如已购买保障性住房,责令退回或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可处两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保障申请。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获悉,《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在昨天召开的第92次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的出台,将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规范运行提供保障。据了解,《办法》明确要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在申请、准入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对于骗购者将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骗租者5年内不再被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办法》提出,天津市住房保障的基本方式为“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要坚持分层补贴、租补分离、租售结合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办法》表示,将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政府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
《办法》还对住房保障的申请、准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相关处罚。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驳回其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对于已取得住房保障的弄虚作假行为,如已购买保障性住房,责令退回或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可处两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保障申请;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处一千元罚款,并自退回公共租赁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保障申请;对于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补贴并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可处三千元罚款,并自责令退回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保障申请。
近年来,本市严格执行街、区、市“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通过链接住房公积金、社保、产权产籍管理等专业信息,即时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人口情况,保证申请审核的真实性;实行动态监管查处违规。截至2011年底,累计核查享受住房保障家庭30万户次,累计查处各类违规家庭842户,追回资金1367万元。
“十二五”期间,本市将新建保障性住房40万套,新增租房补贴7万户,将覆盖83万余户家庭,占全市非农业户籍家庭的35%。其中,今年将新建保障性住房10.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7.1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6万套);竣工保障性住房7万套;新增“三种补贴”受益家庭1万户。(记者胡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