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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广阔
日前,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银行取款22400元时,被银行柜员错给成24000元。发现失误后,银行为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秦小姐3日内返还。这一判决,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的争议。(8月10日《中国青年报》)
银行多给了储户钱,事后就以储户“不当得利”为由而予以追回;可是如果银行少给了储户钱,事后却以“离柜概不负责”来应对,这是否合适呢?换句话说,“离柜概不负责”只对人不对己,是否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进而单方面地维护了银行的权益而忽视了储户的权益?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其实我们并不否认储户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多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法律和道义,都应该予以退还。问题的关键是,如果银行在柜台前少给了储户钱,或者是给了储户假币,那么也应该站在储户的立场,充分考虑储户的利益,而不是以一句轻飘飘的“离柜概不负责”就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否则,储户就完全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拒绝退回银行多给自己的钱。
在绝大多数公众看来,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只对人不对己,无疑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这也就意味着,银行允许自己犯错误,并且给自己的错误预先设定了免责条款,但是却不允许储户犯错误,一旦储户因为粗心大意没有点对钱,收到了假币,就必须完全由自己来负责。这样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完全失衡的现象,显然是对储户权益的一种漠视,也不符合绝大多数公众的心理期待。
更加严重的问题在于,因为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也就导致银行缺乏改进工作,以及避免失误的动力。既然自己犯了错不用承担责任,不用承担损失,那么自然也就不会把犯错当回事,不会想着怎么去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技能,改进工作态度。
客观而言,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有其合理性,可以避免银行免受很多不正当的经济纠纷的侵扰。但另一方面,既然“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和储户达成了的一种合同约定,那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该是对等的,对双方都有同等的约束力。具体到实践中,不管银行多给钱少给钱,都必须一视同仁地落实“离柜概不负责”,这样才公平公正,才符合当初达成合同约定的初衷。
退一步说,即使银行在短期内还难以彻底废除“离柜概不负责”,那么也应该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保证银行给储户的钱都是真的,保证数额都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