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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银行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收回的贷款本金50余万元私自挪作他用。被查获归案后,蓟县法院于近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该信贷员有期徒刑6年。
51岁的蓟县男子何某原系本市蓟县某银行信贷员。2005年下半年至2009年年初,何某利用办理贷款工作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已经收回的信用社贷款本金55万余元挪作他用。他将该款中的26.7万元借给潘某、孙某等个体工商户进行营利活动,又私自为朱某等贷款户垫付利息共计29万余元。案发后,追回挪用的款项17.7万余元,其余38万余元至今尚未归还。后何某被查获归案。(今晚报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史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