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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市人力社保局将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
调整范围: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通讯员崔宪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