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两名均患智力残疾的大龄男女,因难以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半年多时间闪婚闪离。
李倩和张亮都已年过三十,均为四级智力残疾。去年9月,两人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在家人催促下结了婚。夫妻俩婚前被家长过分“保护”,导致心智上不成熟,自理能力差,且在财产分配等问题上亲属干涉过多。因此,婚后仅生活了两个月,就屡因琐事发生矛盾。李倩返回娘家居住并起诉离婚。
张亮认为自己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派了代理人出庭。李倩的代理律师向法官提出,民政局颁发的残疾证只证明被告是一个民事行为能力有欠缺或丧失的人,其诉讼能力不能用残疾证来判断,应由司法鉴定部门根据其智力水平、表达能力等来认定。另外,婚姻案件涉及人身权,四级智力残疾患者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部分表达其意志的。
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要求张亮出庭。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离婚后住房自行解决,女方一次性返还彩礼3万元,电器等财产依法分割。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智力残疾可结婚 家长应培养独立性
智力残疾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差,究竟能不能结婚?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齐跃律师介绍,《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智力残疾不在其中。本案中,两名当事人均为四级智力残疾,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获得一定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律师指出,患智力残疾的人结婚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他们的婚姻中,往往过多掺杂父母和家人因素,在婚后生活、财产分配等问题上,各自亲属有时会因保护过度而介入,反而使夫妻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甚至会使小两口迫于亲属压力而离婚。律师建议,家长对待智力残疾子女的婚姻,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个人空间,让他们在情感培养上更加独立,真正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