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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和“吋”是不同的计量单位,河南一电器公司因在广告中没有区分清楚两个字,被法院认定为民事欺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判令被告电器公司“1+1”赔偿消费者王女士6590元。(据《大河报》)
可能电器公司会觉得冤。“寸”和“吋”用得混乱,不是已成“商业惯例”了吗?的确,在现在市场中,“寸”和“吋”确实用得比较乱,闹得消费者往往一头雾水。这里面有真弄不清的商家,但很多恐怕只是浑水摸鱼,“因错就错”罢了。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只往里糊涂并不往外糊涂。
比如说买蛋糕。经常碰到的情况是,到手后往往比先前订时预想的小了一大圈。一问才被告知,订的是“寸”,实质是“吋”。因“寸”“吋”差别造成的蛋糕缩水,基本成了潜规则。之所以说他们是“浑水摸鱼”,是因为我们从没见过蛋糕店有把“寸”和“吋”用反了以致蛋糕“意外扩大”的情形。
一些商家在“寸”和“吋”上玩文字游戏,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国家《计量法》早规定了,各行业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寸”和“吋”都不是法定的,因此无论用哪个都有违法之嫌。
一方面违着法,一方面“糊涂”着赚着钱,甚者更把这种糊弄当成“商业惯例”以妄图延续下去。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实质都是消费者在吃亏。貌似玩得挺稳当,一旦有消费者较了真,商家可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做生意如做人,还是规规矩矩的好。(文/吴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