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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货车司机严重违法发生事故,致同车另一司机死亡、对方车辆司机受伤,自己也构成伤残。日前,货车司机将雇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判决,雇主赔偿司机经济损失。同时,因司机具有重大过失,雇主亦可向其追偿已赔给另外两名司机的部分款项。
张某在滨海新区经营个体货运,雇佣任某为货车司机。日前,任某受张某指派运输货物,在外省市与一辆顺行停靠车辆相撞,致同车另一司机死亡、对方司机重伤。交管部门认定,任某交通违法过错比较严重,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任某颈椎、腰椎、右腿等处骨折,接受了手术治疗。
日前,任某将张某告上法庭。任某诉称,张某只为其支付住院费用,其他损失没有赔偿。自己作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事故后一直治疗、休养,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要求张某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余元。庭审中,张某辩称,任某因个人违法而受伤,张某已向另一死亡雇员赔偿25万元。作为雇主,依法有权向任某追偿,反诉任某,索赔10万元。
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某伤情进行评定,结论为:颈部损伤为9级伤残,右腿损伤为10级伤残。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向雇员追偿。雇主向雇员追偿的损失范围,应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雇员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雇员及雇主以外的第三人的经济损失,且该经济损失已由雇主赔偿完毕。
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追偿的损失范围为:向事故中死亡雇员家属赔偿的25万元扣除保险赔付后的部分为15万元、向对方司机赔偿的款项扣除保险赔付后的部分是1300元、向货主赔偿的延期送货损失为1.5万元,共计166300元。综合考虑被告向第三人承担的损失数额、原被告双方收益和风险的对比情况以及原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追偿损失的比例为40%,即66520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对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17万余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10万余元。(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