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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窃贼正在盗窃摩托车,不但没有向警方告发,反而同其交“朋友”,进而成为盗窃同伙。经陕西省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肖平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他的“朋友”岳海彦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1年12月4日中午,肖平在勉县武侯墓景区发现岳海彦正在撬盗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遂上前制止,后来禁不住岳海彦的一番劝说,他不但没有报警,反而同其结成盗窃团伙。当日下午,二人来到一快餐店内,由肖平望风,岳海彦实施盗窃,将顾客放在凳子上的一个女士挎包偷走。二人逃离现场后进行分赃,岳海彦从盗得的女士挎包内翻出现金2100余元,当场分给肖平600元,剩余1500余元现金及包内手机、相机均被岳海彦占有。破案后,二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唐自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