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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业主回家时,被物业公司铺放在一楼大厅的大芯板绊倒摔伤。事后,业主花了高额医疗费,并为此起诉物业公司赔偿。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业主的股骨头坏死症系陈旧伤,对其此次治疗该病症费用不予支持。但考虑业主被绊倒必定加重病痛,遂酌情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支付业主一次性补偿款2万元。
市民梁某是红桥区一新建小区业主,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为防止业主在搬家过程中损坏地面,物业公司在梁某居住楼门的一楼大厅铺放了大芯板,但未做任何警示标识。据梁某称,2011年4月19日,她回家途经一楼大厅时,被大芯板翘起的部位绊倒,造成双侧髋关节间隙变窄,双侧股骨头塌陷,右下肢瘫痪,两次住院及门诊治疗。经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梁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
对梁某提出的诉求,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被“地面保护板”绊倒后,原、被告都报了警,被告还将原告送往医院。医院对原告摔伤部位检查后,发现其手腕多处红肿,并检出原告有多年股骨头坏死的病史,并没有骨折情况,遂让原告住院治疗。原告对此拒绝,只是拿药回家。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100余元。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承担其股骨头坏死产生的医药费,被告认为原告目前的伤病与本次摔伤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七年前即被诊断患有“双侧股骨头坏死”症。2011年原告两次住院治疗,均为进一步治疗“双侧股骨头坏死”。现原告双侧髋关节均已置换,原告未就双侧股骨头坏死与被大芯板绊倒摔伤导致置换双侧髋关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原告被被告铺设的大芯板绊倒摔伤,必定加重原告的病痛,加速原告寻求手术治疗的时间,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故酌情由被告对原告的医药费用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偿,以维护原告权益。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