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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政府23日召开的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并将于2013年起施行。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本市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
据了解,具有本市正式户籍、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还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缴费补助标准,根据每人每年缴费数额,政府对应给予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记者马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