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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相比于正式工群体,他们连“被平均”的资格都没有。
事实上,猛然间从报道看到“临时工”的字样时,我多少有些迟疑,不知今夕何夕。众所周知,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用工形式,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临时工”在法律意义上早已不复存在。那么到底是有些企业可以不受法律之约束,还是有根深蒂固的用工歧视不能祛除?
被中石油2011年报定义为“市场化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这个群体,事实上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或劳务派遣工的一种。于是我又好奇了,他们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何以会低到足以将行业人均工资拉低5万多元的地步?而依据《劳动合同法》,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还是劳务派遣工,都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中石油一个企业,便有“临时工”32万之众,那么在所有央企、国企中,类似“临时工”人数又是多少?根据人社部2011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目前有劳务派遣工人2700万,部分央企、国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工。虽然他们的劳动与正式工没有两样,但他们却总是不得不处在社会的边缘、收入的底端,以及权利的灰色地带。已成为历史垃圾的“临时工”这个称谓可以改正,但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与尊严谁来保障?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