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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花46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地产公司迟延549天才与李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全面履行,房地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应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房地产公司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李先生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逾期549天交房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原告李先生违约金25206.4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购房者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而引发的纠纷,该案争议焦点为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笔者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首先,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其次,房地产公司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导致迟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诉讼中,房地产公司以在报纸上做了公告为由抗辩,既未提交按李先生确定的通信地址直接送达交房通知书的证据,亦未提交已经交付邮寄的证据,显然违反了合同必须是书面通知的约定,该公司迟延549天才与李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系构成违约。最后,房地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房地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李先生549天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迟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郑晓云张振宇(吴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