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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顺凯)近日,城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有期徒刑4年11个月。
去年12月5日零时许,王某某、马某在西宁市南山路某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矛盾,二人便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张某某被殴打后,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王某某、马某立即与其他人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在得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时,二人即从医院逃离。去年12月7日15时许,王某某、马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长途汽车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震荡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及二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且也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