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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取不法利益,夏某私自用钢瓶在外地灌装液化石油气后运至青浦城区向餐饮店销售,销售营业额累计达20余万元。日前,青浦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夏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夏某在青浦开了个杂货店。因经常有人打电话到店里要买液化气,他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门路。在到处打听后得知江苏某地可以买到灌装液化气,于是他只身一人前去买了几瓶运回店里销售。发现液化气销路很好,他决定专门从事液化气销售,并将销售液化气钢瓶的窝点设在一果园内。
今年5月4日,夏某照常准备从果园内将液化气装车运往城区销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装满液化气的15千克钢瓶56个、空钢瓶112个。经查,2009年1月至今年5年,夏某向青浦城区的几家饭店销售液化气营业额累计达20余万元。
法院认为,国家对液化气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过程均实行许可制度。夏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金额达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