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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和平/著
2002年7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因《兰州晨报》、《西部商报》等六家媒体涉警曝光失实,公开致函上述媒体记者不准再到该局采访:2002年以来,个别记者因采访不深入,出现了一些严重失实的报道,这些记者在采访报道时,不进行深入细致的采访,不实事求是地报道,缺乏记者应有的素质与职业道德,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今后以上记者再不宜到公安机关采访,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
无独有偶,2003年11月21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下发了一份通知,禁止当地6家报社的6名记者从2003年11月20日到2004年11月19日到该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原因是6家报社在报道当地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中“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揭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论,法官未判,记者已先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上述通知源于某省高院制定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
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常遇到天然的抗拒,作为公权力部门,对此还算相当客气的,若触怒了其中的个别人,就可能不会这般便宜,甚至轻则要你吃官司,重则将受牢狱之灾。
2008年元旦,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场较量》,西丰县认为该报道严重失实。1月4日,县委宣传部长和政法委书记就报道内容涉及诽谤问题与记者进行交涉,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当日下午,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对朱文娜立案,并派出多名民警赶到《法人》杂志社,出具了拘传朱文娜的法律文书。执法依据是该县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一加油站补偿的处理,赵俊萍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诽谤罪。此事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
1月7日,《中国青年报》和《新京报》首先报道了该事件,各大网站立即转载,引起网民密集关注。接下来,6家中央级媒体、10余家地方都市媒体分别进行了追踪报道和专题评论,引发数万条网民评论。网民普遍对记者敢于报道的做法表示支持,对西丰县领导滥用职权和公安机关执法的随意性表示强烈不满,要求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者。
这场官媒较量的态势终于在当地党委的干预下发生逆转。1月8日凌晨,中共辽宁省委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当地政府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当日下午,西丰县公安局决定撤销立案和拘传。1月9日下午,西丰县委、县政府指派相关负责人赴北京向记者朱文娜及其单位表示道歉。2月5日,中共辽宁省铁岭市委责令西丰县委书记引咎辞职。有网民认为,这是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一次成功典范,将对中国的民主进程产生积极影响;还有部分网民发表意见,认为此事说明,还需要更多的信息公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