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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在研讨案情。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对以柳立国、卜庆锋、袁一为首的三个制售“地沟油”的团伙共计2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8月22日起,宁波市中级法院分别在宁海县法院、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持续5天。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管辖有异议——寻求指定管辖
2011年7月4日,浙江、山东警方集结警力,展开围捕,在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当场抓获实际主要经营者柳立国等犯罪嫌疑人9名,扣押利用“地沟油”炼制的食用油成品、半成品70余吨。至此,一个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于一体的“地沟油”生产销售黑色利益链逐步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
2011年11月,此案由宁波市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宁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时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侦查阶段的指定管辖与审查起诉的管辖范围存在不同层级的衔接问题,导致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宁波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接受案件后,立即抽调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初审。在初审中,专案组发现了两个问题。
“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此案的主要犯罪地并不在宁波,宁波只是‘地沟油’的收购地之一,而加工、销售的主要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外省,按照刑诉法的一般规定,该案本应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这是第一个问题。”该案主诉检察官说,“第二个问题,本案涉及面广,案情重大复杂,且所涉犯罪嫌疑人众多,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部分犯罪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及时补充侦查。但是剩余办案期限有限。”
专案组反复研究后认为,此案不宜再移送其他地方管辖。该意见上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浙江省检察院将此案指定由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宁波市中级法院审判。
被告人翻供——找准关键情节
在顺利解决案件管辖问题后,专案组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审查工作中。
在讯问过程中,多名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以柳立国为首的生产加工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反水”。
“提审时出现翻供,还主要偏向于否认明知他人将其所生产的非食用油以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节,同时还辩称,只是将以‘地沟油’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成品油销售给他人,用做饲料用油或其他途径。”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一旦辩解成立,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
针对犯罪嫌疑人不同程度的翻供,专案组将全案一分为三,即对柳立国等7人加工、生产为主的上游犯罪团伙,卜庆锋等11人、袁一等2人以销售为主的两个下游犯罪团伙进行分割审查。专案组经过讨论,决定先予突破下游销售环节的犯罪事实。
在对卜庆锋、袁一等人的审讯中,专案组终于找到了案件的关键情节。审讯中,充当居间介绍者的犯罪嫌疑人程江萍交代:“食用油的批发商袁一是通过我的介绍认识柳立国的。”这让承办人提高了警觉。
经过深入讯问,程江萍还向办案人员供述了一个关键的情节:袁一通过自己向柳立国订购的油有特别的要求,就是酸价要低,不能有辣味,油的颜色不能太深。
专案组意识到,酸价是作为油脂变质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只有食用领域才会有的要求,而流入饲料市场是不需要有这样的要求的。”专案组遂将此作为证据突破口。
之后专案组通过柳立国雇用的多名员工证实,在他们加工“地沟油”的过程中,被要求将很脏很臭的“地沟油”经过蒸馏、水解,加工成看起来颜色好而清的成品油,“生产经理鲁军还会亲自品尝成品油,以确认没有辣味。”柳立国公司的会计、卸货工等人则称:“我们公司对外是说做生物柴油,但从来没有闻到过柴油的味道,其实周围人都知道我们是加工‘地沟油’当成食用油去卖的。”同时经过调查,柳立国所在公司还有专门的化验员负责测酸价。
专案组就此确认,柳立国为首的以“地沟油”为原料的生产加工犯罪团伙是在实施将“地沟油”流向食用油市场进而搬上老百姓餐桌的犯罪行为无疑。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自2007年12月起,被告人柳立国等7人将餐厨废弃油提炼成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销售,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袁一等人,至案发销售额达9920余万元。其中,仅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用该非食用油与正常豆油勾兑后对外销售,销售额就达3.5亿余元。
辩护人意见——充分听取论证
因涉案人数众多,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共接待辩护律师阅卷30余人次,并认真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对于其中多名辩护人指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的意见,专案组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论证。
辩护人认为,格林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所涉案件犯罪行为应是单位犯罪行为,理应构成单位犯罪。
针对如上意见,专案组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柳立国等人虽大多数以其实际经营的山东省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成品油”,且名义上该两家公司均依法设立。但事实上,涉案公司实际均系柳立国一人出资并负责经营,其他出资人于庆鹏、鲁军等均系挂名股东,而柳立国还通过借用其亲属或者员工个人的账户控制公司的资金,且设立后一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将餐厨废弃油精炼成劣质成品油并予以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专案组认为,对柳立国等犯罪嫌疑人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面对高达两米的案卷——细致缜密梳理
受案后,专案组发现这个涉案人数20名、涉案金额数亿元的特大案件,从受理到起诉最多只有四个月的时间。
而这个案子光案卷就有将近两米高。面对如此庞杂的案卷材料,专案组采取分案负责的审查思路。
“基本案情是清楚的,被告人柳立国自2003年在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经营油脂加工厂始,先后转向加工餐厨废弃油回收再加工业务,于2009年3月在该县开发区成立博汇公司,与位于孔村镇的原油脂加工厂同时运作生产。至2010年6月,为扩大生产,被告人柳立国又在该县玫瑰镇刁山坡村成立了格林公司,用于生产、销售‘地沟油’。”办案检察官介绍。
但本案的关键是,怎样理清思路,挖出整条“地沟油”黑色利益链。
“我们遇到的难点在于,在整个‘地沟油’加工生产链条中,怎样确定柳立国犯罪‘明知故意’的情节,以及各环节所有的证据如何认定。”专案组负责人介绍。
在承办人看来,此案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等环节于一体,产业链条成熟,地域跨度大,不同于一般案件,假如6个环节中有一个环节的证据缺失,对于案件的定性就会产生差错。
“此外,犯罪嫌疑人早已有思想准备,在提审中就出现翻供,这就更要求我们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来指控犯罪,以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当庭‘反水’。”
专案组在讯问了全部犯罪嫌疑人后,发现从购买原料、生产成品油到出售各个环节,柳立国的身影处处出现。
“卜庆锋和袁一两个下游犯罪团伙的供述中,都与柳立国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印证。”这让检察官很是欣慰。
“接下来,我们将各个环节合并,合力固定‘地沟油’各个流转环节的证据。”专案组在高达近两米的案卷中,梳理了近千条的资金往来账目明细,花大力气查明了整个违法资金流通的渠道,使得“地沟油”收购原料、加工生产、销售流转环环相扣的黑色利益链条完整地呈现出来。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惠康公司从格林公司收购劣质成品油并进行勾兑后,下家分成三个流向:一是诸多食品厂,销售总量达160多吨,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二是一些生产饲料企业,销售总量达1.37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54亿余元。三是制药厂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制药原料,销售总量达1.62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45亿余元。
此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