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五邑法制
去年底,赵先生银行卡内的12万巨款在深圳罗湖被盗刷,他为此与银行对簿公堂。银行却提出赵先生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且有诈骗嫌疑。该案经过蓬江区法院一审、江门市中院二审,近日最终尘埃落定,市中院维持了蓬江法院的一审判决,终审认定银行未能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判决银行全额赔偿赵先生12万元经济损失。
据赵先生在法庭上讲述,2011年7月,他在江门市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平安借记卡,并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同年12月8日上午,赵先生在自动柜员机取了3000元,当时卡内的余额是123402元,但下午就收到银行短信通知称,13时53分该卡支出122712元,当前余额是690元。赵先生于是在15时39分报警,随即于15时45分向银行查询。经银行查实,这笔款确实是在上述时间点被人在深圳罗湖一珠宝中心消费交易。
赵先生认为,自己卡不离身,妥善保管,密码也从未丢失,并且没有离开过开户行江门地区,可卡内的12万元却无端端被他人盗取消费,这说明银行的系统出现问题。事故发生之后,银行也没有给他作出明确答复及协调,他只能上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122712元,并支付其误工费4500元。
银行则对赵先生的说法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赵先生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多次将该卡交给其儿子使用,使得银行卡被盗取的可能性很大,而且赵先生无法证实本案资金被刷取是通过假的银行卡进行,不能排除赵先生与第三者串通诈骗的嫌疑,需经公安机关侦查才能作出结论。此外,珠宝中心在使用POS机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职责,致使赵先生款项被他人非法划转,应赔偿赵先生的损失,法院应依法追加珠宝中心为本案被告。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和儿子相互间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应均视为赵先生授权的行为。但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先生或赵先生的儿子泄露银行密码或未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赵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是被假卡POS消费。此外,法院还认为,银行卡的款项被划走后,赵先生和银行都有向公安部门报案,但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先生或其授权使用该卡的儿子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在公安部门尚未查实赵先生或其儿子存在刑事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公安部门待查的犯罪行为与本案的银行卡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对银行要求移送公安机关或中止审理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陶然黄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