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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这三大功能,是现代法治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的最根本的要求。可以说,如果司法机关有相应的能力和权威切实有效地发挥这三大功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就实现了。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推动者
□周玉华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保障法律的实施,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好三大功能。
权利救济功能
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立法分配权利,执法落实权利,司法救济权利。救济是关键性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司法救济的保障,任何权利都会形同虚设。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党的事业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人民权益,宪法和法律又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民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生存问题、合法权利安全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包括:人身生命健康的安全、私人资源和财产的安全、生产经营的安全、工作职位的安全和家庭的安全等。这些合法权利的安全,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的所有人员,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目前仍处于违法犯罪多发、社会矛盾凸显的一个时期,权利的安全越来越成为人们最忧虑的事情,不仅关系民生,而且也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人们没有安全感,或对未来缺乏信心,就不可能竭尽全力地从事经营、扩大再生产,而宁愿把财富挥霍掉或者转移到国外。只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使人们确信自己的权利是安全的,受到侵害也一定会得到补偿救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才会有努力工作、生产经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人民法院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要把保护救济权利作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加大权利救济力度,确保合法权利的安全。
公权制约功能
权力制约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在通常情况下,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对法治的破坏、对权利的侵害会远远大于个人和其他一般社会组织的行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有多种手段和方式,其中,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正当行使,确保法律和法规的严格正确执行,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与专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增强监督制约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依法可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告就理,妥善解决。在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凡涉及公共权力的案件都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严格依法追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用权、以权谋私、渎职侵权的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对公共权力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党和政府的执政、行政权威。违法不当的权力行为在总体上只是少数。对这些行为的及时纠正、严格追究处理,能够使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更加自觉地守法拥政,大量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才能顺利进行。我们要处理好监督制约和支持配合的关系,既要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又要注重互相配合支持,保障公共权力的正当、高效运行,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更好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
纠纷终结功能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一个社会需要法院,就是因为法院可以把解决复杂社会矛盾的过程技术化、程序化、法律化,能够以较小的成本缓冲、化解社会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各类纠纷、争议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时,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裁决。司法应当成为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争议的最后防线,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应当终结,不然就会没完没了,生活秩序、生产经营秩序就没法稳定,社会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混乱无序状态,至少会大量地增加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
各级法院都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这一重大职责,把化解矛盾、终结纠纷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凡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都要尽最大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不要再重新推向社会。
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这三大功能,是现代法治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的最根本的要求。可以说,如果司法机关有相应的能力和权威切实有效地发挥这三大功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就实现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推动者。
(本文为《法律体系形成与法院职能作用》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