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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近日,天津市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情况,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根据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外环线以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各自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
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建筑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临时用地期限不超二年
根据《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自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时用地只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此外,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或擅自出让、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置。(记者 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