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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男青年追女孩不成,持刀将女孩捅伤,女孩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男青年赔偿女孩各项损失1万余元,但驳回了女孩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
案情回放女子拒绝恋爱请求竟被捅伤
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16时许,男子胡某在银行门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女孩刘某捅伤。经诊断,刘某伤情为腹部开放性损伤、胸部外伤、左手皮肤裂伤。此后,刘某住院治疗29天,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7000余元。出院时,医生出具休假证明,建议刘某休息两周。由于手机在打斗中损坏,刘某维修手机花去1180元。
据刘某称,她和胡某是一般熟人关系,胡某要求与她建立恋爱关系,遭到她的拒绝,胡某遂对她产生不满。事发当日,胡某用携带的水果刀将她捅伤。经鉴定,伤及三处均已构成轻微伤。事发后,公安机关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及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随后,刘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手机维修费等,被告胡某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告侵害原告身体造成其受损害,应赔偿原告因此支出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的陪护费,因已包含在住院费中,且无医疗单位证明需要另行陪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提供的单位证明没有出具时间及扣款时间,且系孤证,没有其他相关辅助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手机维修费,系被告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法院依法支持。
律师说法误工费根据时间和收入确定
本市律师任秀福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般来说,相关证据包括住院证明和出院后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收入状况则分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要提供单位出具的因为休假扣发工资和其他待遇的证据,如考勤记录,正常工资标准,以及因休假扣发工资的数额等相关证据。二是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原告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况,需要证明自己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不足以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故法院未予支持该部分诉讼请求。本案采用的是较严格的裁判标准。(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