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姚晨奕通讯员王俊华李 静)9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汤成奇腐败窝案牵出的青山湖区湖坊镇原副镇长李淑岩伙同他人受贿1700余万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时任湖坊镇镇长的张晓华(已判死缓)了解到,该镇肖坊村有块62亩的闲置地,便介绍周友光到该村搞开发。2005年5月1日,周友光与该村签订了工业厂房及农民公寓建设协议。为了得到张晓华及副镇长李淑岩的关照,周友光与二人约定共同做该工程,周负责出资,李负责报建事宜,张负责协调,利润三人均分。工程结束后,2009年2月至4月,周友光分2次送给张晓华和李淑岩1560万元;同年下半年,又送给张、李两人10套未销售出去的肖坊村农民公寓(销赃后得款156.894万元)。案发后,办案部门根据李淑岩的交代,从其及亲友处扣押1497余万元。法院还另外查明,李淑岩担任湖坊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权贪污公款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淑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万余元;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716万余元。鉴于其在共同受贿中的作用次于张晓华,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追回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淑岩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淑岩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