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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放今年4月22日16时左右,长沙市某公交公司司机肖师傅驾驶一辆公交车在五一大道晓园路口由西往东行驶,恰遇彭先生骑电动车在此路口由东往南左拐弯行驶,客车前部和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彭先生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芙蓉区交警大队认定,彭和肖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报讯(记者李广军通讯员蒋成柳谢晓晓)“我公司对于员工肖师傅在驾驶公共汽车过程中因操作措施处置不当而导致彭先生不幸身亡的行为表示遗憾,对由此给彭家所带来的伤害表达深深的歉意……”被告长沙市某公交公司负责人黄先生如是说,原告席上,彭妻周女士默默拭泪。这是9月12日下午芙蓉区西湖社区活动室内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庭审现场感人的一幕。当日,芙蓉区人民法院深化“百日大走访”巡回开庭第二站来到这里。
当日的庭审中,彭先生妻儿将肇事车司机、所属公交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近40万元。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称,彭上有年过七旬的岳父岳母需要赡养,下有正在读书的儿子需要抚养,作为一家之主,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彭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介绍:“彭先生的岳父和岳母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女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人,因此对赔偿女婿对岳父母赡养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肖师傅是公交公司雇佣的驾驶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肖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经过一下午的庭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274862元,公交公司赔偿原告18600元。
“原来女婿不是岳父岳母法律意义上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人哦,所以也不能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交车司机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啊!”庭审结束后,旁听的社区居民议论纷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