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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洪奕宜通讯员/许锋)停在酒店停车场的小车内被小偷砸车窗盗走5万元,酒店是否应该担责赔偿损失?近日,广州番禺一市民将银座大酒店告上法庭,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1年6月20日下午,番禺市民黎某去市桥一家工商银行取款后,开车到银座大酒店内的“银座水疗沐足中心”棋牌娱乐消费,出来时发现自己停在酒店停车场的车右侧门窗玻璃被砸,车内5万元现金被盗,立即报案,并与银座大酒店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黎某将银座大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其全部损失。
黎某认为,自己在银座大酒店处消费期间将车辆停放至银座大酒店保管停车场内,双方之间依法构成保管有偿合同法律关系,故酒店对黎某的财物具有保管义务。因银座大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黎某被保管车辆损坏,车内5万元现金被盗,银座大酒店应负全部责任。
银座大酒店则称,黎某并不能证明其丢失了5万元,且这5万元放在车内,应当由黎某自行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勿在车内放置现金、贵重物品,这本属于普通人应具备的基本防患意识,且银座大酒店已告示停车人“车内勿放置现金、贵重物品等,否则后果自负”。因此,因车窗被砸遭盗的5万元损失也系黎某缺乏基本防患意识、不顾银座大酒店告示、不采取谨慎措施保管自己贵重物品所致,故该损失应由黎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