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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第一要务。清远市检察机关把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桥头堡”发展战略的重要切入点,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采取多项举措,努力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深受当地企业的欢迎和赞同。
强化“三个意识”,增强服务企业的主动性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服务企业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通过履职谋服务,通过服务促企业发展,得到了市领导的批示肯定。二是强化“责任”意识。检察长刘祥福多次强调,依法打击危害企业发展的各种犯罪,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要求全市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意识,在执法办案中服务企业发展。今年1月至9月份,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犯罪96件100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净化了市场运营环境。三是强化“发展”意识。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服务企业发展意识,执法办案中,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整治和教育并举,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地发展环境。市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检察官进企业”活动领导小组,通过深入企业派发宣传单、上法制课等方式,提高企业职工法制意识,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从法律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坚持“三个结合”,增强服务企业的实效性
一是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一方面,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一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清除危害企业健康发展的“毒瘤”。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制假售假犯罪案件40件72人,一批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惩治,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开办法制讲座,教育、引导员工遵纪守法、企业守法经营。全市两级检察院均抽选骨干力量成立法制宣讲团,深入机关单位、企业、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先后到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英德市、阳山县供电局等8家企业上法制课,400多名员工受到法制教育。
清远抽水蓄能电站是中国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公司投资建设的重大能源项目,全市检察机关自抽水蓄能电站开工建设之日起,便将同步预防贯穿项目建设始终,先后7次深入工程项目建设工地,与电站建设管理局召开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并积极参与清远抽水蓄能电站重大工程招投标活动。2012年2月21日,检察长刘祥福带队到清远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部走访了解情况,并签订了《关于共同做好清远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了对清远抽水蓄能电站的同步预防工作。
二是坚持服务企业发展与维护企业稳定相结合。坚持依法打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查办损害企业发展的各类职务犯罪,加大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犯罪力度,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企业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随着“三打两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清远市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欺行霸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办理了多起欺行霸市案件,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在产品销售中,曾遭到当地屠宰户的抵制,该公司运送冷鲜肉的车辆在运输途中被非法拦截,运输人员被打,车胎被刺破,产品销售遇阻。检察机关获悉情况后,随即提前介入展开调查,依法批捕了涉案嫌疑人,并针对该车次冷鲜肉因耽搁变质问题向有关检验检疫部门作出说明,不仅捍卫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保障了双汇公司的良好声誉。
三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正确执行政策法律。办案过程中,讲求方式方法,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促进发展、惩治腐败与保护干事创业的关系,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建立“三联机制”,增强服务企业的针对性
一是建立联系点制度。探索建立与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定点服务的机制,在企业中聘请检察联络员,负责向检察机关反馈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协助检察机关在企业进行法制宣传等。8月31日,清远市首个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室在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揭牌成立,工作室的成立为检企双方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开辟了一个新的阵地,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在检企之间搭建起“连心桥”。
二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深化检企联席会议制度,主动与辖区商会和企业沟通,适时召开检企座谈会,听取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检察官进企业”活动,先后到清远市酒厂、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清新云龙工业园、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等近40家企业走访并召开联席会议。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深化检察机关内部对涉企案件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势,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企案件,及时提前介入、督办、参办和协调,确保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