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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妪以小儿子入赘女方家庭后,对其生活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连带要求其六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法庭上,被告小儿子以其已入赘,不应与两个哥哥尽同等义务为由,拒绝母亲的诉求。蓟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小儿子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其及其五个兄弟姐妹依法承担相应赡养义务。
年过八旬的林老太家住本市蓟县某村,其六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自立门户。林老太称,多年来,她一直在长子蒋云峰及次子蒋云伟处居住,她的口粮田也由二人耕种收益,并由其兄弟二人为她提供生活费用,三个女儿也为林老太提供了许多生活上的帮助。蒋云鹏系其三子,1985年结婚后即入赘到女方家,对林老太的起居生活不闻不问,林老太曾多次找蒋云鹏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均遭到拒绝。林老太认为,蒋云鹏虽入赘女方家庭为婿,但并不等同于过继或收养,与女儿出嫁没有区别,其对母亲仍有赡养义务,为此,林老太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其生活费95元,每人每年给付其食用油10斤,冬季取暖煤款500元,并支付其外欠医药费及今后的医疗费;判令三个女儿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元;判令长子和次子每人每年给付大米、面粉各100斤,并轮流为其提供住所;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六被告轮流服侍,百年后发生的费用由三个儿子均摊。
法庭上,林老太的三子蒋云鹏辩称,自己确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但对母亲主张让其与两个哥哥尽同等义务有异议。因为其已招到女方家为婿,原来分给其的三间平房,又在父母主持下分给了两个哥哥,所以其不应与两个哥哥尽同等义务,而应与其他姐妹一样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原告的次子、长女和小女儿均表示同意母亲的诉求,长子和次女未做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将六被告抚养成年,六被告理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六被告应对原告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帮助。原告每月虽然有90元的固定收入,但不能达到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因此,对原告的消费支出的不足部分,应由六被告均担。但原告对六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法院采纳同意原告合理诉求的被告意见。被告蒋云鹏以其到女家结婚为由,主张与其他姐妹一样,对原告尽赡养义务,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应分担相应费用的六分之一。原告主张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六被告轮流服侍,此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其百年后发生的费用由其三个儿子均担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继续在被告蒋云峰、蒋云伟处轮流居住,按兄弟先后顺序各居住一年,并由二人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口粮200斤;被告蒋云伟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95元,被告蒋云峰、蒋云鹏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53元,原告三个女儿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元;自2012年起,于每年11月10日前,被告蒋云峰、蒋云鹏给付原告冬季取暖费250元,被告蒋云伟给付原告500元;原告今后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三个儿子按医疗费单据的总额每人承担六分之一。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六被告按顺序轮流服侍,每期五天。 (涉案人物系化名)(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史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