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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杨某收到一份法院民事裁定书,发现自己被追加为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原来,杨某的丈夫邹某婚前向亲戚钱某借了18万元未还,被钱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邹某归还借款。但邹某未履行判决,钱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决定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
由于杨某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且与丈夫正准备离婚,遂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审查后发现,法院判决未将杨某认定为共同债务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裁定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侵害了杨某的权益。
因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缺乏法律依据,我院最终依据法院内部关于执行异议需进行听证的相关文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杨某没有被列为被执行人。修改后民诉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为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我院也将从理念、机制、实效三个方面推动民行检察监督科学发展。
在监督理念上加快转变,不断强化重程序、重证据、重监督制约的法治精神,坚持理性平和执法,增强限权意识,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推进民事执行监督规范化建设,对执行裁定确有错误的,通过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对执行程序违法、执行行为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等,对执行人员违法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及时向自侦部门移送线索,同时坚持机制创新,建立联席会议、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等制度;注重实效,对当事人确有和解意向的,应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因对执行情况不了解或不熟悉法律而申诉等案件,进行释法析理。
此外,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公开机制,接受人大和群众的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