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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对起诉条件的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出于多方面的考量,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立案,也不发给不予受理的裁定。这种“不立不裁”的做法,使当事人诉求无法进入实体保护程序,有损司法公正性和严肃性。
我院近年来积极探索对法院民事立案活动监督的新路子,对来访群众的起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建议立案;主动到法院与立案庭联系沟通,认真听取对不立案理由的解释,对解释不能成立的,督促法院立案;如果法院无正当合法理由仍不予受理立案,也不发不予受理裁定的,则在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积极争取人大等部门的支持,共同监督立案。
砀山县某村民小组23位村民要求分割该村组所有的农贸市场的经营收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口头表示不予受理,也不发给不予受理裁定。2011年11月,村民代表向我院民行检察部门反映情况。
我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遂向砀山县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并派员与法院立案庭进行沟通。但法院认为当事人方人数众多,又涉及土地承包历史问题,容易引起上访,仍不予立案。我院认为该案所及标的物并没有承包给个人,不涉及承包问题,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人员是该村组成员,理应享有集体资产收益权。法院不予立案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为此,我院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送达法院,并向同级人大反映案件情况请求监督支持。法院最终进行立案。
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不立案申诉9件,监督法院立案8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