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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道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从中非法获利。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2011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得知魏某某、童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盗窃了两辆电动车后,便赶至约定地点合肥市庐阳区某宾馆门口,以1600元的价格收购了魏某某等人盗窃的两辆电动车,后将收购的两辆电动车转卖,非法获利400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电动车,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其积极预缴罚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现如今有人为不劳而获偷车,有人为了非法获利收购赃车,有人为了少花点钱而购买赃车,这样产生了一系列的恶性循环,也使得偷车贼更猖獗。作为市民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从自身做起,避免这样的恶性循环发生。韦晓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