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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大学三年级的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案发时未满十九周岁的丁敏远拿起碎裂的镜子玻璃划向女友刘慧慧的面颊,在女友的脸上留下3道长达数厘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毁损,构成人体重伤。日前,苏州金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敏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他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1年11月4日晚,苏州市虎丘路月季园8幢101室内,一对大学生情侣正在推推搡搡。男孩被推后退五六步,一手拍在身后梳妆台的镜子上,顿时,碎玻璃散落一地。
这时,惊人的一幕发生了。被震怒的男孩抓起一块玻璃碎片就划向女孩的面颊。“得不到你,我让你这辈子没脸见人!”男孩完全失去了理智,接连在她脸上划了三下,鲜血瞬间渗出,覆盖女孩整个面颊,染红了衣衫。
2012年8月2日,检察机关指控称,因感情纠纷,被告人丁敏远持碎玻璃片在被害人刘慧慧住处将其脸部划伤,致被害人刘慧慧左面部疤痕长5.3cm,左眼外至左上唇疤痕长7.5cm,右颊部疤痕长4.3cm。经司法鉴定,以上疤痕已致面部容貌毁损,构成人体重伤。
庭审后,合议庭考虑到该案是因青年男女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未满十九周岁,心智尚未成熟,同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考虑到本案情节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在被告人服刑期间,禁止其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承办法官张捷告诉记者,被害人的父亲在谅解被告人的时候还是很纠结的,害怕被告人再次主动纠缠被害人。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一份“恋爱禁止令”,这是本案最终能够适用缓刑,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