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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女青年唆使母亲和姐姐到超市盗窃,被发现后母女狼狈逃窜。超市工作人员拦截时,该女青年殴打工作人员,甚至还使用了金属臂力器。日前,本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母女三人均构成抢劫罪。
法院查明:2012年3月22日11时许,女青年滕某唆使其母陈某到蓟县邦均镇某超市进行盗窃,滕某在超市外接应。陈某盗窃皮鞋一双、棉服一件,欲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陈某被迫脱下所盗皮鞋逃至超市门外。工作人员将她拽住,陈某将该工作人员的左手抓伤。滕某为帮助陈某逃脱,对该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后与陈某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工作人员的左手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抢棉服价值328元。
2012年3月24日11时许,滕某又唆使其姐姐滕某某和她一起到该超市进行盗窃。滕某因无法摆脱超市工作人员的监视而未窃得财物。离开时,她使用金属臂力器威胁工作人员不要跟着她。滕某某盗窃女式上衣一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住。其拒绝脱下所盗上衣,欲离开时,滕某为帮其逃跑使用金属臂力器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后姐妹俩自超市二楼逃至一楼及地下室。其间,滕某再次抓挠并使用木质扫帚把殴打超市工作人员,致一名工作人员受伤。而滕某某趁机挣脱并逃离现场。经鉴定,受伤工作人员的右手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抢女式上衣价值365元。本案审理期间,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和解并执行完毕,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伙同陈某、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某教唆他人实施盗窃,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滕某某受人教唆参与犯罪,使用暴力程度较轻,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悉,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