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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011年5月初,市民蒋峰的儿子结婚办酒席,邀请原同事赵山参加。席间10人一桌,除了蒋峰外其他人也都是蒋峰的亲友。当天中午赵山高兴地赴宴,酒足饭饱后人们发现赵山的身体不适,同桌的两个人将他送回几十公里外的家中。到家后,赵山的亲属将他送到附近卫生院救治,可惜当天下午2点左右赵山的心脏停止了跳动,医院记载直接死因为酒精中毒。
赵山还有妻儿老小,他这一走,家中的顶梁柱没了。赵山的亲属将与赵山同席饮酒的蒋峰等7人告上了法庭,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杨雪律师担任代理人。法庭上,蒋峰辩称与赵山同桌就餐的有9人,原告只起诉7人,而且蒋峰认为原告没有提交自己对赵山劝酒的证据,且医院未对赵山进行尸体解剖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故医院死亡证明应认定无效。
今年9月25日,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最终认定赵山为酒精中毒死亡。法院认为,赵山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参加婚宴饮酒不能自控,造成饮酒过量中毒身亡,对此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蒋峰作为酒宴操办者,对被宴请人负有安全保护职责,发现赵山身体异常应及时安排就医,因其不作为错过救治机会,根据公平原则,蒋峰应对赵山之死负补偿责任。至于同桌9人只诉7人的抗辩主张,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蒋峰赔偿原告因赵山死亡造成损失的15%共计8万余元,其他6名被告负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刘建律师表示:一、被告蒋峰作为宴请人,要保障客人的安全。这种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客人不要过量饮酒,防止因醉酒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对醉酒人及时施救。其他被告作为同席共饮人,在明知或应知酗酒可能造成赵山身体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后果时,对赵山人身安全具有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共饮人不要饮酒过量,对醉酒人及时采取施救义务。二、被告应履行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对此存在严重过错。
律师认为,在赵山饮酒过量时,作为宴请人和同席共饮人的被告,一方面不能排除劝酒敬酒的可能,另一方面对醉酒人没有进行提醒注意、劝阻和帮助,该不作为行为对赵山饮酒过量、酒精中毒起到积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引发醉酒人死亡的后果。同时,被告在赵山酒精中毒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未立即实施救助义务,未拨打120寻求帮助,也未直接将其送至医院。律师注意到,医院距婚宴酒店仅5分钟车程,而酒店距赵山家有40分钟车程,如果赵山酒精中毒时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这一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了。(记者高立红摄影尹敬静)
(文中除律师外圴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