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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年过八旬的刘寿康(化名)夫妇近日将五名子女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承担医药费,并要求随大儿子一起居住。法院一审判决,五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二老的医药费凭正式票据由五名子女均担。因大儿子离婚后没有住房,二老欲随其居住的请求不予支持。
刘寿康夫妇膝下有三子二女。二老起诉称,因身患多种疾病,需诸被告尽赡养义务,要求法院判令二老随大儿子居住,五子女轮流照顾二老日常生活,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并均担医药费。庭审中,大儿子辩称,自己离婚后没有住房,不同意二老随其居住。另四名子女表示同意二老请求。
西青区法院审理查明,二原告每月固定收入各550元,大儿子所言属实。法院认为,尊老、养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二原告含辛茹苦地将五被告抚养成人,在二原告年迈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因大儿子无房屋居住,故二原告住房可自行解决。诸被告每人每月给付100元不足以满足二原告生活与居住需要,赡养费应适当提高,酌定为200元。二原告要求诸被告均担医药费,并由诸被告轮流照顾,该请求予以支持。(记者解金钊)
年老父母物质、精神上皆需“赡养”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安慰和关心,帮助和照料。
子女对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以保障父母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本案中,作为原告的父母身患多种疾病且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需诸子女尽赡养义务,方能正常生活,故其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二原告体弱多病,收入无法满足经常就医的需要,法院亦判决由子女分担医药费。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须根据父母实际需要及子女负担能力来承担。
子女对父母除有赡养义务外,还有扶助义务,二者相辅相成。子女即使支付了赡养费,仍需履行扶助义务,使父母精神上得到慰藉,感情上得到寄托,生活上得到关心和照顾。
综上,法律规定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目的就是保障父母能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度晚年。根据法律精神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与扶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